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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播报】他究竟与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23-02-11 14:48:40 中工网

职工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却在另一家单位实际工作。那么,该职工究竟与哪家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事件:


(资料图片)

实际工作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同引争议

2022年2月,陈某入职某教育公司,主要负责书籍出版、审稿等工作。2022年7月,该公司在没有依据的情形下,以陈某“个人工作绩效未达到岗位要求,经部门培训后仍无法胜任本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陈某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陈某提供了由某教育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还提供了该公司要求自己签订的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

庭审中,某教育公司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提供了一份陈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来证明陈某与某教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某教育公司是受某文化公司委托,才对陈某进行培训、考核并代为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中有陈某签名,盖有某文化公司公章,但具体条款中涉及用人单位的关键信息均为手写,且某教育公司未提供其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及相关证据,也未提供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相关的证据。

陈某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合同并未执行,自己实际上是与某教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提供的公司管理人员与其的微信沟通截图显示,双方的沟通内容仅涉及陈某的工作内容,未涉及培训事宜。

陈某的劳动关系到底是跟哪家公司建立的?陈某和某教育公司、某文化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仲裁委:

根据用工事实确定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某教育公司虽主张其受某文化公司委托对陈某进行过培训,但未提供培训协议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某教育公司提供的沟通截图等证据显示,陈某与该公司系围绕工作内容进行沟通,未涉及培训事宜,无法证明该公司的主张。此外,某教育公司主张受托对陈某培训,却要求陈某签订了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并对其进行考核,且以某教育公司名义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某教育公司关于其受某文化公司委托仅对陈某进行培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

对于陈某与某教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双方沟通的微信截图可以看出,陈某一直在某教育公司工作,接受该公司的用工管理和考核。根据用工事实,仲裁委员会认定,陈某与某教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陈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仲裁委员会认为,某教育公司以陈某“个人工作绩效未达到岗位要求,经部门培训后仍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的岗位工作要求及存在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认定,某教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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